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业务承接:按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下属区域监管局提出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432号)
4.《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48号)
主要服务项目:
□承装(修、试)新申请咨询服务 □承装(修、试)许可事项变更咨询服务
□承装(修、试)届满延续咨询服务 □承装(修、试)登记事项变更咨询服务
□承装(修、试)证后监管咨询服务 □承装(修、试)常年顾问托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