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业务承接: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主要政策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主要服务项目: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常年顾问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