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监能罚决字〔2022〕10号
经调查核实,你万州区永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五桥河临时施工用电工程、三圣寺隧道入口临时施工用电工程承装电力设施业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记录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7.27元(大写:壹万玫仟贰佰伍拾柒元贰角柒分);
2.处以罚款人民币2699.58元(大写:贰仟陆佰玖拾玫元伍角捌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知)》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6月22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